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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当是当户的权利还是义务?

2017-08-25 17:45:31      点击: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上面是关于赎当的基本规定,在该规定中,对于赎当是当户的权利还是义务,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对此问题认识不一,目前实践中对此有两种观点:
观点1:赎当是当户义务而非权利
该观点认为:还款是当户的义务,当户到期不赎当即构成违约。这是目前的主流观点,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判决支持该观点。
判例1: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与黄国平、鲍喜等典当纠纷(2014)庐民二初字第00423号
在本案中,被告黄国平、鲍喜、黄和平、金泰投资公司共同答辩称:本案续当期限截至2013年8月21日,5日后期满即为绝当。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绝当后当户无义务赎当,典当行按照法律和双方约定处置当物以清偿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及对辽宁省高院的答复,也都认定赎当是当户的权利而非义务,典当行不能要求当户赎当、清偿债务。故此,本案恒信典当公司有权处理却未处理绝当物,而要求支付绝当后的违约金,于法无据。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认定:关于违约责任问题,恒信典当公司履行了支付当金义务,黄国平、鲍喜在当期届满后未及时还款亦未续当,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恒信典当公司要求比照当期内费息率计付违约金,该主张过分高于当户迟延还款给恒信典当公司造成的损失,故本院予以调整。逾期违约金以实际欠付当金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8月22日起算至本清时止。
判例2:原告某典当公司与被告顾某借款合同纠纷案(2015)闵民四(商)初字第611号
根据借款合同的内容,逾期付款赔偿金的性质实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情形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法律设定违约责任的重要目的在于对违约当事人实行制裁,以约束当事人正确履行合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维护交易秩序。基于原告为典当企业,其存在较高的资金占用成本,故本案违约金的标准可略高于正常履行合同的费用为宜,但逾期违约金的标准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六倍计。双方在合同中就其它违约情形还设定了违约金,但基于违约金惩罚性与补偿性兼具的原则,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已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故对原告主张的其它违约金不予支持。